实用的签订合同3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签订合同3篇,欢迎大家分享。
签订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年月日
购销合同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
合同编号:NB10-12-22
乙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有限公司
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合同总金额
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
2、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
二、交货期
月日之前到货。延期交货,每超过7个工作日,罚金为合同金额的0.5%,最高罚金不超过合同金额的5%。
三、质保期
质保期为一年,乙方承诺追加质保期的以补充合同(或协议)为准。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10日内,甲方即支付合同金额30%作为预付款;发货后,乙方向甲方传真运单,甲方再支付合同金额的50%;安装、调试、试运行48小时后,竣工验收后正常运行后两周内甲方再支付合同金额的10%;剩余合同金额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运行满12个月时一次性无息付清。以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甲方付清90%货款后,乙方即给甲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付清合同80%合同金额后,货物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五、交货地点及方式:乙方负责将货物发运到甲方指定地点。
六、包装及费用承担:
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的包装、运费及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收货标准、提出异议期限:
收货以外包装完整为准,收到后一周内,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货物到交货地点后,甲乙双方同时到场确认。因货物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在使用一年内提出异议。
八、保密条款
1、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况和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双方书面许可,任何乙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2、双方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随而终止,双方应该遵守本合同的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知道双方同意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坏为止。
3、有证据证明乙方违反笨条款规定,将对方的商业机密信息泄密的,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合同总额的20%损失。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违约处理:
按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执行。如果供货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按出现质量问题设备价值100%赔偿甲方。
十一、双方履约保证:
1、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
合同的有关约定,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均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2、甲方保证有足够额的资金支付本工程项目的施工,不会故意拖欠乙方设备(或工程)款。
3、乙方保证具备本合同项的合法证照及技术力量。合同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除法律规定以外),否则违约方必须向另一个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赔偿。
十二、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履行、变更或终止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章程。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补充协议及其它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报修通知后,应于24小时内答复,48小时内安排专业维修人员到达现场提供维修服务,并尽快排除故障,确保系统能正常运行。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二份。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及经法人代表授权代理人签字即时生效。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合同 篇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对双方的利益都是一种保障。但现实中有的单位为了逃避对劳动者的义务,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二、 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
三、 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
四、 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
五、 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在我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要受到处罚的,除了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外,还会视为他们之间已经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外单位对劳动者应负的义务也不会因此减少。
签订合同 篇3
婚后贷款买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一)关于房产抵押
律师建议购房人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抵押登记的有关情况。如果查实开发商已经办理了购房人所购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且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只有在取得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转让给购房人,否则,其转让行为无效。在此情况下,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利息及其他损失。如果查实开发商的抵押行为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则购房人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因房产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购房人无法按期办理产权证等损失。当然,由于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权益,此时,开发商已无权再以自己的名义将房屋抵押,因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限期对所购房屋进行解押。否则,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关于“不可抗力”
作为购房合同中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一定要是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想去推定,否则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在现行房地产交易中,发展商通常将以下事项列为不可抗力条款下的免责事项:
1、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2、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
其实,发展商所述的这两种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都不具备不可抗力的三个必备条件,即并非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单地分析一下,在施工中遇到的困难和技术问题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之前就可以预见的,即使是不能克服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过程中自己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同样,市政配套的批准与安装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开发商在最初总体规划时就应当可以预见批准与安装的期限,如果确实是政府行为而导致延误的,那也是开发商在开发房产过程中可以预见和可能要承担的风险,而不能将此风险转移给购房者。
(三)关于拍卖房
提醒消费者竞买时要掌握以下要诀:1、了解所竞买房产的权属状况。2、了解房屋的面积、结构、配套设施、周围环境。3、竞买人可选择两个以上的标的竞拍。4、了解拍卖机构能否提供按揭贷款服务。5、要反复比较判断该房产的'价值,以确定适当的心理价位。6、注意选择合法的房地产拍卖机构。7、有必要对拍卖房进行实地考察,掌握第一手资料。
(四)关于面积缩水
购房合同及其他文本提供的房屋面积数往往只是“预测面积”,实测面积待楼盘竣工之后,方能告知购房人,所以此时还无法最后确定是否有面积欺诈行为;如果购房人已经拿到产权证,且产权证上所标明的实测面积是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认的法定测量单位测定,一般也不会有面积欺诈行为。但是,不排除测量结果存在一定的误差。如果购房人对产权证上所标明的面积存有怀疑,可以上诉法院或申请仲裁。因为,就现行的法律法规而言,面积的复测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请,测量单位一般不接受个人及其他组织的复测要求。
(五)关于公摊面积
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是所有业主均有权利使用的面积,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的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里关于分摊的内容的规定,包括三类: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楼梯、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梯、上下水管道、加压水泵、公用天线、阳台、消防设备等)和住宅区公用设施以及公共场所(地)(道路、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设施、停车场、单车房等)。开发商是无权把公摊面积出售给个人的,法律上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如开发商将公摊面积出售给个人则已经违法,消费者完全可以起诉该开发商,有权要回自己的公摊面积或者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进行赔偿。凯然
(六)关于广告虚假
开发商在广告中的宣传是一种要约邀请。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出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而开发商做广告,其意只在通过广告招揽购房者,启动其购买意向,然后再商谈具体买卖合同的内容,因此广告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当然对开发商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因此希望广大读者如果在签购房合同时凭借广告作标准,那么在购房合同中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要求将开发商在广告中的承诺写入合同,或作为合同的附件,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你在购房中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七)关于补充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订立的合同,对于开发商不同意购房人在合同中签订补充条款的行为,购房人完全可以不购买其开发的房屋。但因为有些购房人在交纳定金时,未与开发商在认购书中作出“如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退还”的约定,购房人在交纳定金后,开发商不同意购房人在合同中签订补充条款时,购房人往往比较被动。因此,建议购房人在交纳定金前,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与开发商协商修改条款或补充条款的事宜,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交定金,或者在交纳定金时在认购书中与开发商作出上述约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买房签订合同注意事项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看了之后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关于订立买房合同,为了尽可能的避免会出现的纠纷,小编建议大家找专业的律师介入。如有需要的,可以到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那么小编的介绍就到这里了,谢谢大家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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