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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

时间:2023-05-31 12:25:3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关签订合同汇编5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签订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有关签订合同汇编5篇

签订合同 篇1

  说到装修自然而然会想到是对新购房屋的装修,当然装修是为了能够让家人住的更加舒心,而很多情况下装修都是给装修公司做的,这就需要房主与装修公司之间签订一份装修合同。那么个人如何签订装修合同呢?

  签订装修合同最重要的守则:合同都是有商量余地的,在可能的前提下,软磨硬泡,尽量为自己多争取些利益。

  1、选择正规的家装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业主应先审查装饰公司的手续是否齐全。

  2、参观装饰公司正在施工的装修现场,检查工地施工工艺以及工人的素质,还应该着重检查施工工地的管理、卫生和防火情况。

  3、对装饰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要有详细的设计样图。预算报价,客户应该严格审定,如有可能找相关专家咨询。如果委托装饰公司选择建材的话,装饰公司一般会提供预选的材料样品,客户应该保存以便日后检查对照。

  4、在签订合同时,应详细注明施工工期、几次验收程序(包括材料、隐蔽工程、局部和整体验收等)、详细制作过程的说明、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材料的明细表和日期等,同时还应约定好违约金的赔付比例。在约定装修的材料标准时,一定要非常细致,包括外墙、内墙、顶棚、地面、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每个部位使用材料的品牌、型号都要清楚标明,不能笼统地用“国内名牌”、“国际名牌”之类的字眼。

  5、验收方式可在合同上约定验收方式及标准。

  6、合同要由法定代表人签订,如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要复印委托书,同时向装饰公司索要工商执照的复印件和资质证明的复印件,这两个复印件都应该加盖公司章,还要索要项目经理和工程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正式职工的工作证复印件以及联系电话。

  7、交付的工程款要由业主亲自交到公司财务,尽量防止出现其他人代收工程款的情况。8、工程完工后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保修期,客户可依具体情况与公司商议。

  9、上述装修合同有三种形式:即承包人包工包料,部分包料,承包人包工、住户自己包料,在装修中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装修公司包料的,要选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志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修材料。

  10、另外,在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检测不合格的,如属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应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

  11、预算项目变更时,双方应该重新签订协议。

  如何签订装修合同,其实也就是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多注意哪些方面。从装修公司的选择到最后装修完成交付给房主,这期间涉及到了很多东西,如果不加留心自己的利益就会受伤。

签订合同 篇2

  甲方(房主):___________(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租用于乙方使用,乙方承担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门牌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其中包括主楼(三楼三底六间)、庭院及院中房屋两间。

  2、本出租房屋仅作为乙方居住使用。

  3、乙方须提供居住人员名单,出具个人身份证明。

  二、租赁期限

  1、租期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1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每月租金为_____元/月。租金总额为/年)向甲方交纳房屋租金。

  四、甲方权力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房内设备,房内设备另立清单,设备清单与本租房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3、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租赁费用及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应按约定条件及时将租赁房屋交乙方合理使用;

  五、乙方权力和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所租用的房屋并及时给付租金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

  2、乙方在承租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使用中如有损坏或管道堵塞,应予修复、疏通,费用自理。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3、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规经营或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4、乙方应尽善良管理职责,合理使用甲方的`房屋、附属设施及有关财产。

  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6、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甲方财产,亦不得以甲方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7、房屋出租期间,乙方必须保证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外,也要维护甲方的财产安全,若有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按约定人员居住,不得转租,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协议。

  9、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10、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纳。

  11、因地震、水灾、风灾等自然灾害或非乙方方故意造成,乙方概不负责,但乙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六、押金

  乙方缴纳租房押金人民币元整,待合同到期后乙方不续租,待费用结清交还电卡、钥匙,房屋电器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将押金退还给乙方。退租时,乙方把清洁卫生搞好,恢复原来房东交付使用时的干净状态,否则甲方从押金中打扫卫生费用。

  七、其他约定:

  1、协议书履行期间,承租房屋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除乙方正常使用该租赁房屋及屋内家电之外,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租赁房屋及屋内家电的损坏,甲方应及时给予维修完善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接受所出租房屋并清理出乙方财物等,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协议期限内若遇拆迁、改制、破产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书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际天数结算租金及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4、财产移交清单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为本协议书的附件。

  5、租期内任何时间,乙方人员在房屋里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开大电器的喇叭等制造任何噪声影响他人生活和休息,如有投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子,押金没收。

  6、租期内乙方如发生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按价赔偿给甲方,造成第三方房屋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处理,并由乙方全额赔偿对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3 %的违约金;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无故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 未经甲方书面或口头同意,转借、转租、装修、承租房屋。

  2) 损坏承租房屋或设施,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或赔偿的。

  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口头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家庭住房租赁用途。

  4) 利用承租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以居住的房去经营。

  5)合同到期内提前一个月,没有交纳下次房租费,视为不租,合同无效。甲方有权租给他人,乙方要配合甲方租房、看房。

  6) 逾期未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九、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房屋

  1、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水、电、家具、电器、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三日内向双方说明。

  2、 乙方在租房期间水、电、家具、电器损坏,由乙方承担配件维修费用。

  3、 乙方应于房屋租期满后,将承租房房屋及附属设施、家具电器设备交还甲方。应保证房屋及设施、水、电、家具、电器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垃圾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理。

  十、免责约定

  1、因不可抗拒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国家政策需要拆迁,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2、因上述原因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的计算,多退少补。

  3、不可抗拒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客服”的情况。

  4、本院停放车辆不收任何费用,丢失车辆由车主自己承担相应损失。

  十一、争议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补充条款内容。补充条款内容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甲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 (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合同 篇3

  1、未签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你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

  2、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赔偿金都应由单位承担。

  3、首先要求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们申请工伤认定。

  4、住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陪人费、生活费等都由单位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再治疗完全结束后,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并按伤残鉴定结论提出伤残赔偿。

  6、如单位不给于合理赔偿,可到劳动部们的劳动仲裁办起诉维权。

  一般工伤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

  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签订合同 篇4

  在房屋正式交割前,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

  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

  由于房屋是特定物,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

  这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依据。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

  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如果出租人交付的房屋状况与约定不符,承租人能否用其他手段如拒交物业管理费等来对抗呢?这要看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

签订合同 篇5

  1、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试用期。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试用期作出具体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开签订,如只约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试用期后再继续签订试用期合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只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合同期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正式劳动合同。

  2、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赋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但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附加条件,如约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确认为无效条款。相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试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解除试用期合同。另外,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试用期的工资。

  1995年5月12日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根据这一规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是仍应以不违反劳动法为前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称试用期属于不熟练劳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些合同干脆规定没有工资。这些做法,是违法的。

  4、关于招、接收费和培训费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往往录用之前收取试用者各项培训费、服装费、风险金等等,名目繁多。而实际上,用人单位根本就未对试用者进行培训,也未发生其他费用,有的高达好几千元。但是,未做几个月,用人单位就以各种理由逼迫试用者辞职,并不退还各种费用。这种做法,是变相收取押金,是违法的。

  5、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

  上述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指出:“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见习期是一种人事制度。但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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