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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合同

时间:2023-06-09 08:46:0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有关变更合同模板汇总五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变更合同5篇,欢迎大家分享。

有关变更合同模板汇总五篇

变更合同 篇1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变更程序如下:

  (1)提出变更的要约: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2)承诺:合同另一方接到对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答复,明确告知对方同意或是不同意变更;

  (3)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当劳动合同出现履行障碍时,法律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对原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劳动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所在岗位与其职业技能不相适应、职业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级等,造成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法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如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变更行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变更肯定是针对可变更、可撤销劳动合同而言的,如果本身就不属于可变更的合同,当然也就谈不上再变更了。

变更合同 篇2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

  甲方(盖 章) 乙方(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变更合同 篇3

  一、合同变更的方式

  引起合同变更的法律事实不同则合同变更所适用的方式亦不同。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合意。以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实质上就是成立新合同以取代旧合同,故而合意变更合同的程序,应该遵循合同订立时的要约承诺规则,而且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欲发生法律效力,也应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此外,根据《合同法》第77条和第78条的规定,协议变更合同还应特别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换言之,如果就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则原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仍应按原协议执行。

  (2)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发生变更的效力。

  2.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决。通过这种方式变更合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因情势变更的出现,当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变更要求,但他并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为情势变更的情况比较复杂,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可能是全部的或永久的,也可能是局部的或暂时的,为避免出现债务人以此为借口逃避合同拘束的情况,应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并结合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作出相应的变更裁决。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原合同没有履行,可以适用裁决的方式予以变更。例如,《民法通则》第108条规定,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可以由法院裁决分期偿还。

  (3)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可裁决变更。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的裁决。

  二、可变更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

  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B.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D.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3)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A.有偿合同;

  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C.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提示】认定显示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①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

  A.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B.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

  ②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利益受损一方是否因为无经验或者对合同相关内容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力,或者因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1)欺诈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B.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C.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D.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A.须有胁迫的故意;

  B.须有胁迫行为;

  C.胁迫缺乏正当性: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

  D.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

  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A.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

  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C.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合同变更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协议,口头或书面均无不可。合同之变更当务求明确。合同的变更与补充形式区别不大。双方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简单的,可以将原合同条款直接引入合同变更协议,或者可以由当事人各方将所有合同文本交齐,进行统一修改。

  合同变更协议范本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____________合同。双方就该合同有关事宜(或特定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合同变更协议条款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原合同____________废止。

  5、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本变更合同协议生效,双方依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变更合同 篇4

  甲方(企业):_____

  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变更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劳动合同变更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协议签订后,原劳动合同书仍继续履行,但变更条款按照本协议执行。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代表(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变更合同 篇5

  网友疑问:

  我是20xx年来这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做房产经纪人的,公司跟我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可合同快到期时,人事经理找到我,说我这一年里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长我的劳动合同期限,于是就将合同期限变更成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了,当时我也没多想,就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了字。

  可今年在我的合同到期前,人事经理却通知我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让我提前做好准备。我觉得尽管单位和我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但也应该算是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和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我的理解对吗?

  律师解答:

  你的理解是对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

  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

  根据你首次和单位已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又延长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你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

  你单位试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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