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房屋租赁合同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陕西省房屋租赁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陕西省房屋租赁合同1
出租方:(以下称为甲方)
身份证:
承租方:(以下称为乙方)
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房屋地址:
该房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立丰联盟新城小区9号楼3单元2504,乙方承租该房屋事宜,承诺仅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期3年。租赁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
2.房屋租金:房屋每月租金2300元整(大写两仟叁佰元整),每年一付。另支付押金2500元整(大写两千伍百元整)。
3.租赁期未满一年,乙方提出解除合约要求,甲方不予退还押金;租赁期满一年以上,乙方提出解除合约要求,甲方需退还乙方押金。
4.租赁期满,乙方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并退还乙方押金;乙方若要求续约,需在合约期满前三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续签合约。
5.水、电、暖、物业、宽带、电话及其他房屋居住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租赁期间,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约,当事人乙方若有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约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商议一致同意后,解除合约,并赔偿违约金20xx元整(大写两千元整)。
7.房屋内办公配套设施,甲方不予提供。
三.补充条款
租赁期间,若甲乙双方出现争议,经甲乙双方商议并一致同意后,补充条款,双方签字画押后生效。
四.违约处罚办法
1.租赁期间,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甲方有权终止合约并收回房屋,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总租金6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应酌情赔偿全部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或借租与他人使用;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内配套设施;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房屋内设备、设施损坏,乙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擅自改动本合约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4)拖欠房租累计三个月以上。
2.租赁期间,乙方无以上违约行为,甲方因故收回房屋,经双方商议同意后,乙方需退还甲方押金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若因无法抗拒力量造成双方损失,双方均不向对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合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商议一致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陕西省房屋租赁合同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甲方将位于陕西省咸阳市陕西中药研究所内的综合楼2-01至2-02房屋出租给乙方办公使用,租赁期限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31日止,共计五年。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1200元(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元整)。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租金自合同签订后按年度以现金结算,每年2月20日前预交下一年租金,逾期不交者,甲方可视作乙方弃租,甲方无条件收回房屋。
第三条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电话费、物业费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第四条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产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一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租赁合同。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身份证编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陕西省房屋租赁合同3
合同编号:
出租人: 签订地点:
承租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 、 间数、 建筑面积、 房屋质量。
第二条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租金(大写):
第四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第五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租赁房屋的用途: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维修: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第八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定金(大写) 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务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损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
乙方:
身份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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