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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时间:2023-08-11 09:31:13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集)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其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注意,此工作年限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这种情形与前面第一种情形怎么区别,这是很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疑惑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理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意义绝非是说用人单位原来都不签订劳动合同,而现在开始签订劳动合同,而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此之前,该单位实行的都是“铁饭碗”。国企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与之类似,这里指的是国企改制打破铁饭碗,要求重新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加强用工的灵活化而不是僵化,因此此种情形下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更加严格。在这种情形下(事业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国企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制度),签订无固定期限除了连续工作满十年之外,还需要另一个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连续工作满十年,也不要求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简单的说,如果是属于“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只有“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法律不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有在不是属于“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其它情形,确定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其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过失性解除情形和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解除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种情形包括四个条件:

  一,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次数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开始计算。如果施行前已经多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签订次数不计入“两次”内。如果连续签订两次甚至更多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不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情形和第四十条医疗期满解除、不能胜任解除情形;

  三,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者没有明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一样的。因此,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种常态化的劳动合同,不是无终止时间的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不会导致用工制度僵化。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劳动用工中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突出、劳动合同1年一签、甚至1年几签的情况较为普遍而作出的,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提高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现在,在许多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成为普遍的合同形式。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

  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二、如何解除和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

  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

  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其立法本义就是为了稳定劳动关系,将“不定期劳动合同确定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劳动合同转为不定期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起草和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针对我国目前呈现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改变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局面。另外劳动合同法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了较高的违法成本,这将使用人单位自觉守法。

  劳动合同法构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向劳动者倾斜的立法意图显而易见,但是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有许多用人单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固定工,意味着重拾铁饭碗,它将使用人单位的`负担加重,并影响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概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规定,员工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述第(1)项,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这里的十年期限包含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而且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发生调动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2)项是与国企改制对接而定,保护一部分国企老职工的同时为国企减负。

  第(3)项,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之前,劳动者没有出现过失性辞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安排工作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没有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员工达到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后,还需要表示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在这一点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所区别。

  从立法的层次上来说,劳动合同法的效力显然要高于其实施条例,应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只要劳动者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践中,有解决此问题的办法。因为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遇到这些情形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一条:员工要求与公司订立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4)项用人单位如果20xx年1月1日起用工时间超过一年且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直接规定双方已经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如何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洪水猛兽,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可以予以解除的。但是,一旦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为终身合同,员工的这种心态可能对企业经营管理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旦签订或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其没有到期时间,不能到期自动终止,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合法的理由而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所以,用人单位如果可以不签,应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尽量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签订较长或合适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情况区别对待:如果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员工属于公司业务需要,而且不会造成成本太高,公司可以考虑与之签订较长时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一些未来不确定是否需要的员工,公司可以考虑与之签订合适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与之及时终止。

  有的公司在08年与员工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现在面临是否续签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企业要谨慎的作出风险分析后再决定。

  2、非全日制用工

  企业也可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这种用工形式,公司需要完善考勤制度,注意用工时间和工资支付期限等方面的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因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甲方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规定和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工种的职工必须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甲方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应在保证乙方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三、乙方从事工种(岗位):□管理;□市场营销;□咨询服务;□其他(请注明)。

  四、工资待遇:工资必须以货币(人民币)形式按月支付给乙方,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每月的`5日发放上月工资。

  五、甲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时制度的规定,不得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乙方应当以积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六、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条件的;

  2、职工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

  3、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且制度中明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

  4、企业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6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我们的劳动合同法中有没有对这方面的问题作出相关的法律规定呢?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分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希望对您的疑问有所帮助。

  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种:

  1、员工有犯罪行为,被追究违约责任的。

  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员工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员工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5、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法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7、企业发生严重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当然可能还有其他情形,不一一列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说劳动合同没有期限,在本质上跟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一样的。比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在这三年里,如果员工出现的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的道理,员工在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以上就是我们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它其实跟普通的有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没什么很大的区别。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

  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请看“租赁合同:租花业务合同”一文:

  租赁合同:租花业务合同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室内、外租花业务由乙方承接摆设,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1.摆放各种花卉植物的品种以双方能接受的价格为准,并将花木价格清单(经双方盖章签名后确认的)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确定花摆放地点为:_________,双方核定租金为_________,租金付款日期为每月_________日前。

  3.如甲方提出需要增减或更换其它花卉的品种,按预算标准进行增减相应的费用。

  4.经双方协商本租花合同从_ 20xx年xx月xx日至 20xx年xx月xx日止。

  5.甲方职责:要爱护所有摆放的植物,如有遗失或人为损坏的.需按花的价值给以赔偿。

  6.乙方职责:保证所摆放的植物生长正常,无病虫害,及时修剪植物残枝,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并定期派人检查植物生长情况,生长不好的植物免费替换。

  7.双方必须遵守合约,一方如解除合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以免造成对方的损失,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执行本协议,如发生争执双方协商解决。

  8.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 20xx年xx月xx日 _ 20xx年xx月xx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8

  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作为那些对单位贡献了“黄金年龄”的符合条件的老职工来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合理的保障。但是,站在用人单位的立场,不能不合理增加其负担,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些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解除的观点是错误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不同合同形态的一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笔者认为,以上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定解除权。只要符合《劳动法》第25条、26条、27条、31条和32条或者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这一限制,早在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等于回到了“终身制”,更不会使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成主流用工方式,使劳动关系退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终身制”。

  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制”、“铁饭碗”。

  终身制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一旦与公有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要对职工负责一辈子。职工退休后企业依然要负责,直至职工死亡还要负责殡葬和遗属的生活等问题。

  随着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种“终身制”、“铁饭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是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有条件的长期雇用制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就业年限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没有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相对长期稳定,甚至到劳动者退休。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

  显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终止期的,只是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相对不太确定,期限相对比较长。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理论上都可能是终身雇用的劳动合同,如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签到劳动者退休的`时间,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劳动者在退休前不可能完成的,那么实际上这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等同了。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依法变更和解除的,不是不论职工表现如何都要用到退休为止的“终身制”、“铁饭碗”。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要是依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过错的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则规定:因为三种特殊情况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四种情形下企业可以裁减人员。

  显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企业和劳动者都是可以协商或者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限制性规定。所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无论职工表现如何都要终身使用的“终身制”。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必须具备三种特定条件才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之签订或者续签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其实并没有真正从根本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其致命的弱点在于,一切都是基于用人单位自愿或者失误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实际上是企业的选择结果。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0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单位想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

  2、对于单位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更多限制,迫使单位不轻易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对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有更好的保障。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想辞职只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不需要单位批准,30天后就可以离职,这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全一样

  3、对劳动者有利而无害。

  【1】【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自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只要你们双方同意就可以签,不一定要工作满10年。可能是单位想留住人才。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员工有利,也就是用人单位丧失单方解除权,说白一点就是员工可以炒老板,老板不可炒员工。

  【利与弊】

  如果站在个人角度上:

  优点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给本人一个定心丸,没有失业的忧虑,可以扎实干自己的事;

  缺点是:没有压力,个人会越来越没有进取心。也失去了不断跳槽增加工资的机会。

  如果站在企业的角度上:

  优点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是的企业有一个稳定的队伍,不用每年为招聘花费很多的精力和物力。

  缺点是: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要减员的话,这些无固定期限的人员要按照最高标准补偿费用,给企业增大负担。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讯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项目名称)工程中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种)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三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当天对乙方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并组织对乙方学习成果的书面考试

  考试结果甲方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备查,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现场施工。

  甲方应当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六条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日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日工资为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前计发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第七条甲方应为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并为乙方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擅自停工等违纪行为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五)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工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北京市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务工的建筑施工工地备查。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

  郑先生咨询:

  我在现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已经两年多了,所续签的第二份劳动合同的期满日是20xx年10月31日,第三次签劳动合同。我身体健康,工作成绩突出,公司给予的待遇也很好,因此在合同到期时想与公司续签合同。朋友跟我说,新《劳动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节合同后,可以跟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我想咨询一下:

  一、《劳动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二、《劳动合同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三、届时再签新合同的话,我可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签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不是可以一直在这个

  单位工作到退休了?

  律师解答:

  一、《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显然不符合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这个条件。

  二、《劳动合同法》则扩展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该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乍一看,你的情况似乎符合上述第3项之规定,但实际上是不行的,因为目前适用该项规定有个合同签订“次数”的起算点问题。《劳动合同法》第91条第1款规定:“本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由于该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20xx年1月1日后开始计算。就你的情况而言,你之前的两份合同是在20xx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不能算“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你在第二份合同期满时想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即使提出了要求,单位也可以拒绝。

  四、另外应当说明的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可存续至退休。实践中,不少人认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等于有了“铁饭碗”。其实不然,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是“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非“终身合同”。因为它有法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等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

  五、以上建议,供你参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3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

  约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情形:下列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改制,对应前款的.订立;国有企业改制,对应前款的重新订立

  前款:订立或重新订立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对应前款: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个合同期满,就满足了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用人单位只能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换言之,只要进入了第二个合同期,除非劳动者放弃,必然会导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提高就业的质量和稳定性。

  因此,在订立第一次合同时,用人单位不能以一年为最佳选择,除非你一年换一批人;职工中劳动合同到期时段应当拉开距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合同:出现了法定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只规定优先留用;放宽了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这些规定的目的除了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外,还考虑了市场经济下企业对劳动力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合理流动的需求。

  3种情形已经逻辑地包含了原《劳动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劳动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作为一种情形罗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4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者“黄金年龄期”的劳动力,我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第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都同意延续劳动合同,如果一方不同意延续,则不能延续劳动合同。

  当然,在这里,续延劳动合同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提出的,如果劳动者本人要求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同意也可以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了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情况外,劳动者初次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也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一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以及一次性的工作中的一般体力劳动者等情况,不宜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外,都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业务骨干,一般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宜。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有利于职工长期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5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书可作为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使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______性别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

  户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区(县)___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本。

  本合同于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

  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工作应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____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甲方每月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___

  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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